返回首页
特别策划CURRENT AFFAIRS
特别策划 / 正文
保险业再开放力度远超预计

  4月11日,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时明确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具体到保险业,易纲表示,将在几个月内落实三项措施:一是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三是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此外,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也将在年底前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落实对外开放措施“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而“加快保险与行业开放进程”相关举措正在快马加鞭落地中。

  多位保险机构人士均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保险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力度远超此前预计。”

  这个“此前”是指2017年11月国新办在吹风会上介绍的中美两国元首北京会晤在经济领域达成共识的具体内容,在保险领域,只有“中方三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五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这一项措施。

  显然,与去年的吹风会相比,易纲所述即将落地的措施,涉及范围更广、时间更紧迫。比如,在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险公司投资比例放开的时间上,由“三年后放宽至51%,五年后不受限制”, 加速到在未来几个月内“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限制”。

  尽管保险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力度远超市场人士预期,但有业内专家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深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是中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对外持续开放的延续,并非如某些外媒所揣测的,‘与当前中美贸易冲突有关’。”

  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之一,开放保险机构外资持股比例也是承诺之一。不过,由于当时我国保险业发展相对滞后,保险监管经验和能力不强,民族保险机构资本实力和经营管理以及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因此,设定了一个缓冲期。

  缓冲期已过,去年年初以来,我国保险业深化对外开放的信号频频释放。1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7月份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8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减少外资准入限制,推进包括证券业、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的时间表与路线图;10月份,十九大也提及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11月份,国新办表示,3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5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与此同时,监管层也开始为深化对外开放做准备。银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此前曾透露,为进一步提升中国保险市场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吸引力,监管机构正在重点着手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对于已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鼓励其进入健康、养老、巨灾保险等业务领域,参与保险业经营的新模式,支持其参与国家和保险业的各项改革,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二是对于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保险机构,将进一步优化准入政策,通过引入更多优秀的境外保险机构,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结构,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记者还了解到,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方案,按照依法推进、平稳有序的原则,落实好新一轮对外开放措施。另外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即扎紧防控风险的制度牢笼。上述专家强调:“在开放过程中,要稳妥把握好节奏和力度,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把握好维护金融稳定与促进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辩证关系,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

  随着新一轮对外开放措施的逐步落实,上述专家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未来,国外保险机构进入我国的组织形式将更加灵活,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自由度将大大提高,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理念、产品技术的影响也将更加深入。在持续深化的对外开放进程中,本着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有利于增强保险稳定有序竞争、有利于防范保险业风险的原则,中外资保险公司将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行业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zc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