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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降准支持“债转股”效果值得期待

  6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定向降准答记者问时表示,自2018年7月5日起,下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5000亿元,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同时撬动相同规模的社会资金参与。

  此次央行降准有一个特别之处,即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这在央行货币政策操作史上也是比较少见的,应当是改善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特别考虑或特别设计。2018年,央行先后实施三次定向降准操作,其中,1月25日央行对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旨在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业务,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和可得性;4月25日的定向降准,旨在释放一定规模的资金给银行,以偿还央行的中期借贷便利(MLF)以及对冲4月中下旬企业缴税,增加银行体系资金的稳定性,优化流动性结构;而本次央行在实施定向降准中作出的首要安排,就是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这体现了其特别考虑或特别设计。这不仅是货币政策操作定向调控、精准调控的深化,而且发挥了定向降准工具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这应当是新形势下货币政策操作方式方法的新探索、新进展。

  央行之所以这样做,与当前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进展缓慢及暴露出相关问题的背景有关,同时体现了央行积极参与推进该项工作的担当作为。

  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是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其目标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该《意见》提出了降低企业杠杆率的7条途径,其中,市场化“债转股”是重要举措之一。同时,为细化和明确具体的实施方式,制定出台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按照文件规定,货币政策在降杠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人民银行是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重要参与方。近两年来,央行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努力,为该项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持。

  过去的实践表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与改革设计的预期目标还有一定距离。今年以来,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签约金额和资金到位进展比较缓慢,存在“明股实债”等现象。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各类实施机构共与102家企业签订“债转股”协议,签订金额1.6万亿元,但落地的只有20余家,落地金额约3000亿元,落地率不足20%。导致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多种原因,如银行部门开展“债转股”业务面临较高的资本成本,实施“债转股”机构与企业之间对转股价格的分歧较大,实施机构对“债转股”项目的预期收益和前景不确定,投入“债转股”项目的资金退出困难以及银行资本计提的政策不明确等。显然,如果不有的放矢,帮助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解决面临的困难和症结,担当重任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工作将难于达到政策与改革设计的初衷,不能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央行适时推出定向降准,此举为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提供了强大动力。

  此次央行定向降准,搭配了相应的窗口指导,要求定向降准资金支持的“债转股”项目满足真正的股权性质投入、1∶1比例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市场化定价、推进公司化治理和改善负债结构五方面的条件。

  这些指导原则将比较充分地发挥定向降准支持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的积极作用。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主力军,定向降准可释放一定数量成本适当的长期资金,形成正向激励,提高其实施“债转股”的能力,加快已签约“债转股”项目落地。对银行、实施主体和企业形成约束,使三方协调配合,规范有序地开展“债转股”。将在降准释放资金约5000亿元的基础上再撬动相同规模的社会资金参与,切实推动“债转股”向纵深发展。将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较大幅度地降低企业杠杆率,让宏观杠杆率下降,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当然,要促使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取得突破性进展,还需要相关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主体等各方统筹协调,完善支持政策,营造良好环境,防范金融风险,齐心协力持续推进。

责任编辑:袁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