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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舶来品”的中国化之路

  编者按 普惠金融(或拓宽至包容性金融)在全球的发展历程并不长,其被引入我国的时间则更短,仅25年,但普惠金融对我国特别是农村金融的覆盖率、有效性等方面的提升,却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我国普惠金融的引入与发展背景区别于他国,这对普惠金融在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都将产生深刻影响,也决定了我国需要将普惠金融的发展理念和路径做本地化转变。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大幕启动,“农业银行商业化,农村信用合作化和农村民间信用规范化”的多元农村金融体系改革迈出第一步。

  这一切与普惠金融尚不存在什么瓜葛,人们也未意识到所谓金融包容或金融排斥。而在同一年,孟加拉国银行家尤努斯因小额贷款模式(被认为是普惠金融的首次实践)获得了孟加拉国总统奖。

  但在40年后的今天,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已取得积极成效,金融服务惠及大部分居民,并已触及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特别是,金融科技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开始让全球受益。

  对于中国来说,普惠金融最初属“舶来品”。但经济特征与金融环境的不同——经济的二元化带来了金融基础、环境和供给在城乡、区域间的不均衡,体制导致的政府力量过度影响金融运行以及近几年引以为傲的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等,使普惠金融在我国形成了独特的发展路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实现普惠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制定完善的普惠金融特别是数字普惠监管框架和工具以及提升金融素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等方面,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实践到理念内化

  真正意义上的普惠金融概念由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这一概念已明确体现了普惠金融可持续的要求及其服务对象。相对于微型金融,我国政府对普惠金融概念的接受速度要快很多。

  对于普惠金融这一“舶来品”的内化,首先是从实践层面开始的。

  尤努斯的小额信贷模式被认为是普惠金融最初的实践,同时也是中国发展普惠金融的雏形。

  1993年,中国社科院课题组在河北易县成立扶贫社,将格莱珉银行的小额信贷模式拷贝过来。在初期,微型金融服务主要源于国际援助力量和民间社会组织,由他们来试图解决中国农村地区中低收入农户的贷款难题。

  在“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实施期间的1997年,我国政府借鉴国际经验,在贫困地区大规模以政府贴息或担保、农行本金贷款形式,开展对贫困农户的扶贫贷款试验,国家也正式接纳了微型金融理念。

  任何试验都会存在试错。扶贫社的贷款资金衔接不足、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农行扶贫贷款项目的高不良率,说明微型金融不可以被做成慈善,资金来源和项目运行要可持续,内控和风控环节同样不可缺少。

  尽管小额贷款项目都或多或少出现问题,但金融包容性和微型金融的理念在这个过程中被广泛接受了。2000年后,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并发放对应额度贷款以及格莱珉银行的联保模式,在央行和各省联社的指导下被广泛实践。

  真正意义上的普惠金融概念由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这一概念已明确体现了普惠金融可持续的要求及其服务对象。相对于微型金融,我国政府对普惠金融概念的接受速度要快很多。

  2006年,央行课题组和小额信贷联盟共同翻译了联合国“建设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这也意味着,普惠金融在我国的目标在于填补金融服务中空缺部分,“做大蛋糕”以丰富金融供给层次,其最核心和基本的包容性被认同。

  其后,在政府各项政策推动下,普惠金融逐步得到全社会关注、认知和实践。而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普惠金融重点要放在乡村”。对服务对象的重申,让普惠金融在前几年出现的“运动式”发展和过度数字化,开始回归理性,并且也更注重对实体经济的关注与服务。

  基础设施与政策环境逐步改善

  我国政府对于普惠金融的推动,不仅包括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系列政策措施也在持续作用于丰富农村金融市场层次上,以构建更为完善的金融生态。这不单强化了金融服务在对象、类别等方面的包容性,多角度的服务对象信息也提升了未来金融服务的精准度和安全性。

  如果仅以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微利可持续”的原则框定普惠金融,持续获得高资本回报率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是很难自愿承担的;同时,我国经济发展的城乡、地区之间的二元化特征,也导致金融排斥在我国体现在金融基础、发展环境和产品供给等多方面。普惠金融的开展,尤其是在从基础到产品服务都极度不足的中国农村,首先需要提升的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和政策有效性。

  这也是我国政府部门一直致力推动的。

  我国的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从最基本的农村支付体系建设开始的。

  央行先后发布了关于推广和深化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指导服务点开通相应业务,并以助农取款服务网络所聚集的资源与资金流水推出附加金融服务。根据可得数据,截至2016年末,助农取款服务点行政村覆盖率已超九成;农村地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823万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5.61亿户。而在电商和移动支付技术日益成熟的过程中,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和各类创新支付服务也被推动设立,以促进更高效的金融普惠。

  信用是包容性金融的又一前置因素。

  长期以来,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客户商业、金融意识相对薄弱,金融供需长期错配,都使得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成为一项必须而又艰巨的工作。特别是随着家庭农场、小微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兴起,其以家庭为主体的组织形式很容易导致消费和生产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混淆。针对农户和小微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于2014年启动,几乎同时,央行也印发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和《农户信用信息指标》,以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条件和规划目标,架构信用体系数据项目,使信用体系为金融服务起到切实作用。目前,很多非试点地区也开展了区域内的社会信用体系或智慧数字建设,以信用数据推动金融服务地方经济。

  我国政府对于普惠金融的推动,不仅包括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系列政策措施也在持续作用于丰富农村金融市场层次上,以构建更为完善的金融生态。从间接融资的机构类型多元化,到直接融资的政策环境改善,再到对非融资类金融服务(如保险、期货等)的精细化推动,政策利好使得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供给层次逐步呈现立体化。这不单强化了金融服务在对象、类别等方面的包容性,多角度的服务对象信息也提升了未来金融服务的精准度和安全性。

  商业机构跟进 数字普惠作用凸显

  发展到今天,数字普惠在我国相对前沿是场景化建设,特别是生产经营的场景化,它能很大程度上帮助缺少抵押品、风险较高的,同时对金融服务要求较高的新型经营主体获得更精准的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自2007年创立涉农贷款统计以来,截至2016年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累计增长361.7%,年平均增速18.8%,占各项贷款比重增长4.5个百分点,已达26.5%;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实现较快发展。2007年至2016年,我国农业保险的参保农户从4981万户次增加到2.04亿户次,承包农作物面积也增长了6.5倍;同时,农产品期货市场从无到有的形成,其稳定市场的作用逐步显现。从这一串数字可以粗略地看出各类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服务覆盖率的提升。

  无论政府对金融基础设施和政策环境如何完善,普惠金融仍需要各类金融机构作主力,以商业可持续的方式运行下去。

  首先从融资来看,确有不少银行、小贷公司等依据涉农主体信用特征和地方产业结构特征,提供具有较强针对性的贷款产品和服务,并创新探索多种担保、抵押模式,减少贷款服务对不动产的过度依赖,以更好地服务于更大范围的生产经营主体。近几年,我国涉农企业上市、再融资数量稳步增长,并也开始尝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各主体直接融资环境开始有所改善。而农业保险在近一两年也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生产经营主体对农业弱质性和生产经营过程保障的重视程度的加深,除了传统大田保险的保障面积逐步增加,保险机构特别是地方性的保险公司将更多关注投向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和天气指数类保险产品,真正将保险保障功能根植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让保险也可以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

  当然,更为瞩目的还是数字普惠。随着我国在数字技术方面的迅猛发展,移动支付技术也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各类机构开始探索以数字金融服务促进普惠金融。数字普惠在我国初步兴起时经历过一段热潮——传统金融机构为其技术部门投入更多力量,互联网巨头纷纷申请了金融牌照,小贷公司也宣称以积累的大数据开展普惠业务……但对农村产业的不熟悉,或是金融、数字技术思维的缺失,造成了最初过度竞争的低效率。而到目前,这一热潮已回归理性。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展现了回归机构服务商的意愿,与各类金融机构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为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从最初各类机构的一拥而入,到现在保留金融牌照前提下的理性回归,不只缘于严监管的形势和专业方面的问题,也是认知不断深入后更为明确的行业内的定位与分工,并以此推进普惠金融的针对性与成本效益的兼顾。

  发展到今天,数字普惠在我国相对前沿是场景化建设,特别是生产经营的场景化,它能很大程度上帮助缺少抵押品、风险较高的,同时对金融服务要求较高的新型经营主体获得更精准的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商业可持续仍是努力方向

  普惠金融在我国仍然很“年轻”,普惠金融的中国化之路仍然很长。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除了需要总结历史经验、保持现有优势,也需要认清我国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和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普惠金融商业可持续的制度安排,以真正实现金融的包容性。

  普惠金融在我国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但毕竟真正发展时间仅十余年,我国的金融普惠特别是农村地区,其商业可持续的长期发展前提仍未完全满足。更具体来说,应当进一步降低政府在普惠金融中的直接干预作用,同时平衡好创新与风控的力度。

  正如在之前提到的,普惠金融发展需要政府引导,而引导方式、财政应充当的角色,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谨慎探索。过多比例的财政兜底或是过度的政策优势,都可能使各类社会资金降低风险意识,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时也可能缺少审慎决策步骤。但财政的兜底能力和政策利好都不可能长期存在,因此政府的过度干预反而可能导致普惠金融成为商业性资金短期投机工具。我国政府应调整在普惠金融中的定位,以总体政策把控、机构服务效果评价和平台搭建等职能,部分取代在信用支撑和资金直接供给中的职能作用,进而逐步实现金融普惠的高效率和可持续。

  资金和机制的安全性,也是普惠金融可持续保障的重要一极。而数字普惠带来的除了高效和精准,也不可忽视其中伴随而生的更隐蔽的风险。普惠金融中植入了数字技术后,再加之多主体的参与,其风险和危害性就更加难以辨认了。在普惠金融中,因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如何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是永恒的课题,在数字技术发展迅速而监管体系不完善的我国更是如此。为此,从去年起,业内陆续有专家建议采取“沙盒监管”以及将数字技术融入监管过程等多种技术性的监管方式,以适应普惠金融发展的阶段性特点。而要保障整体性金融安全,除了监管部门实行穿透式监管之外,更需要各类机构在服务普惠金融对象时,还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原则,如此的调整或创新才是有意义的。

  普惠金融在我国仍然很“年轻”,普惠金融的中国化之路仍然很长。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除了需要总结历史经验、保持现有优势,也需要认清我国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和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普惠金融商业可持续的制度安排,以真正实现金融的包容性。

责任编辑:韩胜杰